本公司自2011年起设立薪资报酬委员会,已于2023年度由新任之四名独立董事组成新一届薪资报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负责订定并定期评估公司整体薪资报酬政策;订定并定期检讨董事及经理人绩效评估与薪资报酬之政策、制度、标准与结构。114年度薪酬委员会共召开二次会议,全体委员均全程参与各次会议。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订定并定期检讨董事及经理人绩效评估标准、年度及长期之绩效目标,与薪资报酬之政策、制度、标准与结构,并于年报中揭露绩效评估标准之内容。
二、定期评估董事及经理人之绩效目标达成情形,并依据绩效评估标准所得之评估结果,订定其个别薪资报酬之内容及数额。年报中应揭露董事及经理人之个别绩效评估结果,及个别薪资报酬之内容及数额与绩效评估
结果之关联性及合理性,并于股东会报告。
本委员会履行前项职权时,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董事及经理人之绩效评估及薪资报酬应参考同业通常水准支给情形,并考量个人绩效评估结果、个人表现、公司经营绩效及未来风险之关连合理性。
二、不应引导董事及经理人为追求薪资报酬而从事逾越公司风险胃纳之行为。
三、针对董事及高阶经理人短期绩效发放红利之比例及部分变动薪资报酬支付时间应考量行业特性及公司业务性质予以决定。
四、订定董事及经理人薪资报酬之内容及数额应考量其合理性,董事及经理人薪资报酬之决定不宜与财务绩效表现重大悖离,如有获利重大衰退或长期亏损,则其薪资报酬不宜高于前一年度,若仍高于前一年度,应于年报中揭露合理性说明,并于股东会报告。
五、本委员会成员对于其个人薪资报酬之决定,不得加入讨论及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