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自民國100年起設立薪資報酬委員會,已於112年度由新任之四名獨立董事組成新一屆薪資報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負責訂定並定期評估公司整體薪資報酬政策;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114年度薪酬委員會共召開二次會議,全體委員均全程參與各次會議。其主要職能如下:
一、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標準、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並於年報中揭露績效評估標準之內容。
二、定期評估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依據績效評估標準所得之評估結果,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年報中應揭露董事及經理人之個別績效評估結果,及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與績效評估
結果之關聯性及合理性,並於股東會報告。
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績效評估結果、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二、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三、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四、訂定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應考量其合理性,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宜與財務績效表現重大悖離,如有獲利重大衰退或長期虧損,則其薪資報酬不宜高於前一年度,若仍高於前一年度,應於年報中揭露合理性說明,並於股東會報告。
五、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